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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7日,本院收到陈**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侦大队工作人员到起诉人工作地点――福建**事务所称起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需起诉人配合接受调查、讯问,起诉人要求其出具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遭到拒绝,并被强令接受了调查、讯问行为违法。请求法院判令:1、责令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向起诉人出具调查结论;2、确认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向起诉人调查、讯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3、责令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赔偿起诉人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0元;4、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起诉人起诉的事项系公安机关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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