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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第一城与鲤城住建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泉州市鲤**主委员会与被告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泉州市鲤**有限公司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泉州市鲤**主委员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泉州市鲤**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泉州**业主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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