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泉州市鲤**主委员会与被告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泉州市鲤**有限公司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泉州市鲤**主委员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泉州市鲤**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泉州**业主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陈**等人诉德化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黄**不服泉州市人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行政二审判决书
吴**、惠安**有限公司诉惠安县公安局不作为行政赔偿行政二审裁定书
黄环球请求石狮市人民政府、石狮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石狮市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福建省泉**询有限公司诉石狮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崔**请求晋江市公安局行政赔偿行政二审裁定书
熊满满、泉州市**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一审裁定书
吴**、陈**与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决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执行案例
晋江**有限公司、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隆*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