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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询有限公司诉石狮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建省泉**询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5)狮行初字第8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u0026ldquo;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u0026rdquo;上诉人福建省泉**询有限公司并非其所诉石狮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作出的渔业船舶抵押登记行为的相对人,其与该抵押登记行为也不具有利害关系,故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依法应不予立案。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福建省泉**询有限公司称其与上述抵押登记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不足,其上诉请求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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