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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文键诉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诉被告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的诉请已失去诉讼目的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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