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诉被告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的诉请已失去诉讼目的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