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诉浦城县教育局信访事项答复一案,不服浦城县人民法院(2015)浦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黄**上诉称,浦城县教育局制作的浦教信(2014)85号文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浦城县教育局制作的浦教信(2014)85号文件是对福建省人大信访函件的反馈,属于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反馈,文件内容并未增减上诉人黄**的权利义务,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