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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诏安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公路交通行政强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诏安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公路交通行政强制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撤销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陈**表示同意并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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