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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漳浦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不服被告漳浦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委托代理人谢**、吴**到庭参加诉讼。

经本院协调,被告与原告在庭后达成协议,原告以双方庭后达成和解,已签订庭后和解协议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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