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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经过协调被告已同意受理其提出的土地使用权证颁证申请,本案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在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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