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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家饭店与漳浦县文化广电体育局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漳浦县绥安镇客家饭店诉被告漳浦县文化广电体育局行政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院提交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材料,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向其释明起诉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并向其出具补正通知书,要求其7日内按要求补正起诉材料,原告至今尚未按照要求补正其起诉材料。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8日中午12点许,被告伙同漳浦**监督局,对原告饭店进行执法和现场采访摄像拍照,并在当晚漳**视台及网络上进行新闻报道,报称客家饭店使用来路不明食用油,直接导致饭店倒闭、业主失业和债权人纷纷上门追讨的后果。现诉求判令被告不履行对现场采访、摄像、拍照报道新闻进行审核监督的法定职责,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漳浦县绥安镇客家饭店诉请判令被告不履行对现场采访、摄像、拍照报道新闻进行审核监督的法定职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经本院释明,原告拒绝采纳本院告知意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漳浦县绥安镇客家饭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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