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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不服被告漳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期间,本院向被告发出司法建议书,被告根据事实情况在婚姻管理系统登记确认黄某某与余细妹于2011年8月26日办理的号结婚证无效。据此,原告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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