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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龙海市榜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约诉被告龙海市榜山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违法一案中,第三人郭*章、郭**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本案诉讼由原告郭*约处理。现原告郭*约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并承诺按约履行,本案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在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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