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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陈**、陈**与漳州市人民政府、陈**房屋登记管理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陈**、陈**不服被告漳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陈**房屋登记管理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漳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8日向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漳政综(2015)125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漳国用(95)第016071号等二宗土地使用权注册登记的批复》,原告陈**、陈**、陈**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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