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请求判决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授权漳州市**开发总公司与其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并要求重新签约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