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吴**不服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吴**不服被告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案中,原告吴**、吴**于2015年8月12日以已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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