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吴**不服被告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案中,原告吴**、吴**于2015年8月12日以已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林**与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强制戒毒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龙海市石码镇人民政府信访答复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陈**、陈**与漳州市人民政府、陈**房屋登记管理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漳州市百花村问兰花卉场工伤认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郭**与龙海市榜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某某与龙**政局、龙海**管理局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与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冷**与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崔**与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