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不服被告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强制戒毒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原告周*泉诉被告惠安县国土资源局撤销建筑用地许可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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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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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与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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