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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强制戒毒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不服被告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强制戒毒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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