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周**与被告惠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周**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泉诉被告惠安县人民政府颁发建筑用地许可证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泉以因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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