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泉诉被告惠安县人民政府颁发建筑用地许可证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泉以因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黄**与国营福建省漳浦县万安农场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惠安县**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黄贵州与被告惠安县人民政府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陈**等34人与被告惠安县国土资源局、惠安县**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郭**诉被告惠安县交通运输局、第三人泉州台**委员会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第三人庄荣福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周*泉诉被告惠安县国土资源局撤销建筑用地许可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林**与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强制戒毒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陈**、陈**与漳州市人民政府、陈**房屋登记管理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