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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贵州与被告惠安县人民政府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贵州诉被告惠安县人民政府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贵州以拟以其他途径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贵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贵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贵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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