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贵州诉被告惠安县人民政府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贵州以拟以其他途径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贵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贵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贵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