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许**因确认征地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龙海市人民法院(2015)龙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许**以其与龙海市**民委员会已达成土地补偿协议等,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争议已得到解决,继续本案诉讼已无实质意义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许**、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许**、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