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诏安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公路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撤销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陈**表示同意并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