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平县**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规划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承诺愿意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承诺愿意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平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平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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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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