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龙南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旺诉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一案,向赣州**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赣州**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赣中行辖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将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以与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达成《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经江西**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