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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李**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万芙计生征决(2014)第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刘*、李**在法律规定期间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且经申请人催告后,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申请人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20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万芙计生征决(2014)第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限被申请人刘*、李**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社会抚养费40681元。

被申请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履行本裁定确定的义务,还将承担执行费用。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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