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肖**、陈玲诉被告万安**管理局房屋管理机关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肖**、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陈*承担,其余退回原告肖**、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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