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谢*英诉被告泰和县碧溪镇人民政府认为侵犯房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谢*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谢**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肖**、肖**等与峡江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曾**、谢*英诉被告泰和县碧溪镇人民政府认为侵犯房产权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不服新干**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判决书
原告吉安**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干县麦**刘家村小组与新干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决定一审判决书
肖**、陈*与万安**管理局房屋管理机关部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卢**与窑头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曾光宜土地权属确认争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胡**、曾**、胡**与万安县窑头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匡奕林山林权属确认争议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泰和县禾市镇国渡村第四、六、七组诉泰和县禾市镇人民政府政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与万安**源局、万安县宝山乡人民政府,第三人李**、唐**土地行政机关部履行法定职责争议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