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泰和县禾市镇国渡村第四、六、七组诉泰和县禾市镇人民政府政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和县禾市镇国渡村第四组、第六组、第七组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