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卢*仁诉被告万安县窑头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曾光宜土地权属确认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以被告已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万安县窑头镇人民政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泰和县禾市镇国渡村第四、六、七组诉泰和县禾市镇人民政府政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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