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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窑头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曾光宜土地权属确认争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仁诉被告万安县窑头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曾光宜土地权属确认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以被告已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万安县窑头镇人民政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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