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处理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信义广与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石**与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济南市水利局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谢**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等行政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信义广与济南**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党嘉相与济南**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金**与济南**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卢**与济南市规划局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