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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处理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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