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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王**等与寿光**办事处、寿光市圣**)民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王**、**龙云、盛**、盛**、盛**因《梨园社区城中村改造旧房拆迁及楼房分配实施方案》履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立行字第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王**、**龙云、盛**、盛**、盛**上诉称:2010年5月份寿光**办事处依据寿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规划,决定对梨园村进行拆旧宅建楼房,形成了《梨园社区城中村改造旧房拆迁及楼房分配实施方案》,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分发到各家各户。被上诉人寿光**办事处委托街办负责人李**为组长的工作组进驻梨园村同村两委共同实施城中村改造及楼房分配工作,这属于落实**中央、**务院“新农村建设”的具体行动,亦属于“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因此应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所涉争议属于履行行政协议即《梨园社区城中村改造旧房拆迁及楼房分配实施方案》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且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王**、**龙云、盛**、盛**、盛**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寿光**办事处、寿光市圣**)民委员会共同履行《梨园社区城中村改造旧房拆迁及楼房分配实施方案》中的约定,兑现补偿款和奖金补助,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但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方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本案所涉落款为“梨**居委会”的《梨园社区城中村改造旧房拆迁及楼房分配实施方案》并非梨**居委会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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