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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张**等与寿光市**村民委员会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张**、韩*因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立行字第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韩**、张**、韩*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十一项之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张**、韩*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寿光市**村民委员会履行双方之间签订的《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协议》,但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方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本案中被上诉人寿光市**村民委员会与上诉人韩**签订《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协议》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上述《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协议》亦非行政协议,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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