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苗*强因诉寿**金融办、寿**商局、寿光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立行字第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苗**上诉称:上诉人与寿光市**有限公司之间是债权人与担保人的关系,该公司私自变更经营性质,长期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集资的行为与三被上诉人的不监管有直接关系。三被上诉人因行政不作为侵权,致使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请求裁决三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并给予上诉人行政赔偿,赔偿金额为直接货币损失5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苗锡强以行政机关为被告诉至原审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由行政机关赔偿因此给其造成的损失,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立行字第51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苗锡强的起诉予以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