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贵诉被告新泰市国土资源局诉不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法定职责一案,原告郭*贵于2015年1月14日向新**民法院提起诉讼,泰安**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