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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立行初第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自2011年方知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人民政府与威海市**翠分局羊亭所于1990年将其民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更改为王**,其于2015年9月8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行为违法,并未超过20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不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原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中第二款为最长保护期限,系不变期间,不受第一款u0026amp;ldquo;知道或者应当知道u0026amp;rdquo;的限制。本案中,上诉人于2015年9月8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1990年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人民政府与威海市**翠分局羊亭所将上诉人的民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变更为王**的登记行为违法,已超过二十年最长保护期限,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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