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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与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俞**因诉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界石镇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行初字第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俞*国诉称,其于2015年6月7日以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界石镇政府提出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界石镇政府依法公开俞*国所需信息。界石镇政府于2015年6月9日收到后,至今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义务,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界石镇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职责违法,请求判决界石镇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限定界石镇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职责,追究界石镇政府镇长及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主要行政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俞**向界石镇政府提交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分别申请公开不同的信息内容,应当分别提起诉讼,且俞**请求追究界石镇政府镇长及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主要行政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俞**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俞**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1、原审法院出具了受理通知书,上诉人亦预交了案件受理费,本案完成立案程序,应当公开开庭审理,但未依法开庭审理便结案,于法无据。2、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被上诉人逾期未答复,严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上诉人的起诉系针对被上诉人逾期不予答复的违法行为提起的,不是就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多寡提起的诉讼,上诉人无论提起一项申请还是多项申请,被上诉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义务,被上诉人逾期不予答复系典型的违法行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上诉人有权请求法院向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人员追责。4、原审裁定中未载明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违反法定程序。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确认界石镇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限定界石镇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职责,追究界石镇政府镇长及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主要行政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误工费、交通费、复印费等相关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界石镇政府答辩称,原审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俞**提起诉讼时提交了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均不相同,其针对被上诉人界石镇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提起诉讼,法院需对每次申请分别进行审查,需要审查的具体内容亦不相同,故应当分别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故追究界石镇政府镇长及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主要行政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便作出裁定,并无不当。原审裁定未列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况不妥,本院予以指出,但原审法院作出裁定后便通知上诉人办理退费手续,保障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且未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上诉人的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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