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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立行字第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2014年1月22日荣成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关于李**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中关于u0026ldquo;按自动离职处理u0026rdquo;的行政行为违法。其对该局的答复意见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不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原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u0026rdquo;。本案中,上诉人李**对1998年9月荣成**护局对其作出的u0026ldquo;按自动离职处理u0026rdquo;的决定不服,多次信访,该局分别于2010年10月28日、7月28日、2012年7月4日、2014年1月22日对该信访问题作出内容一致的答复,现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2014年1月22日《关于李**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中u0026ldquo;将你按自动离职进行处理u0026rdquo;的表述。但u0026ldquo;按自动离职处理u0026rdquo;系1998年9月该局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而该答复意见系该局驳回上诉人对u0026ldquo;按自动离职处理u0026rdquo;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其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新的影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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