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庆诉被告新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答复一案,原告张*庆于2015年6月2日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泰安**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