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夏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以被告夏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其公开了其所要求的政府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夏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张**诉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德州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诉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夏津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行政裁定书
李**与夏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黄**与被告武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满胜利土地使用权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黄**与被告武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土地使用权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耿**与被告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社会保障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妙广祯与夏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夏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