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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明县人民政府与高**诉房屋征收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东明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天正中央大街1、2、3组团旧城改造项目内高飚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2014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东明县人民政府以本案需要继续做工作为由申请中止执行,本案于当日中止审查。于2015年8月24日恢复审查。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明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东明县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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