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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管辖权异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立行字第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人起诉要求恢复人民教师工作的权利和待遇并享受计划生育双女户优待政策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主管范围,裁定对张**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款规定,要求重新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一审法院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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