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亓士孔管辖权异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亓士孔因起诉莱**新中学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莱城立行字第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上诉。

一审起诉人亓士孔*称,莱**新中学故意泄露起诉人个人信息给高*、对高*骗取国家证书和打击报复起诉人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直接起到了怂恿和纵容高*打击报复和迫害起诉人的作用和间接地侵犯了起诉人的检举权、人身权和财产权。请求:确认莱**新中学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莱**新中学向起诉人赔礼道歉、赔偿起诉人精神损失三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莱**新中学是否对高*做出处理,并不直接针对起诉人亓士孔的自身权益,莱**新中学与起诉人亓士孔之间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起诉人亓士孔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裁定:对亓士孔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亓士孔上诉称,上诉人的诉讼完全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莱城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是错误的,应当依法纠正。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立案受理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莱**新中学不是适*被诉主体,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