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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诉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尤**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尤国甫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尤国甫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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