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领诉被告河**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艾*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沈*玉诉被告河南省财政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王**、罗*与郸城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湖南**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司法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陈**与陕县**总公司、陕**资源局等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尤**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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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政府与梁**房屋拆除行为一案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