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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领诉被告河**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领诉被告河**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艾*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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