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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诉河**察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诉河**察厅、河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蔡**诉称,河南省监察厅作出的豫监公告字(2015)第3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过程性信息为由,认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错误的;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豫政复决(2015)3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错误的信息公开答复作出维持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河南省监察厅作出的豫监公告字(2015)第3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和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豫政复决(2015)3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8日,原告蔡**向被告河南省监察厅邮寄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5年6月5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同时提交了两份举报材料,要求河南省监察厅公开其举报问题的执法监察审批信息。2015年6月19日,河南省监察厅以豫监公告字(2015)第3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书面答复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和《国**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精神,其“申请举报的执法监察审批信息(是否对违反人员立案调查)”不属于河南省监察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蔡**不服,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河南省监察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蔡**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蔡**向被告河南省监察厅邮寄举报函的同时即申请公开对其举报事项的“执法监察立项审批信息”,而此时该信息尚不存在,其实质上是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相关政府信息,河南省监察厅对其进行了相关告知。故原告蔡**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蔡**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还原告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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