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中牟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中牟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