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中牟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李**与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万**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州**限公司诉被告荥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郑州市**有限公司、王**工商行政变更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朱**、朱**与中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中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被上诉人和某某信息公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与中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与登封市国土资源局没有为其补办国有土地登记薄的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胡**、裴**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