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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胡**、裴**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牟人口征字第14-14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违反行政征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2014)牟人口征字第14-14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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