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不服濮阳市**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因认为被告濮阳市**华龙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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