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限公司不服被告济源**管理局给第三人济源**有限公司颁发的济源市城镇字第00060057号、第00060058号房产证,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限公司以所诉被告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