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限公司不服被告济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拖欠工人工资企业黑名单”的公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限公司以与所诉被告济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