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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诉许昌县民政局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鄢行初字第000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上诉称,1948年刘*大军向上诉人家借粮一直未归还,现在起诉许昌县民政局要求归还。因本案发生的时间是1948年,现行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不适用本案的审理。因此,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所诉事由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鄢行初字第00020号行政裁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起诉事项为要求政府偿还解放战争期间刘*大军借其家的粮食,所诉事项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所诉事由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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