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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代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郜**因诉许昌**理局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立行初字第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郜**上诉称,上诉人起诉的是许昌**理局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系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财产权益,也不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符合行政诉讼范围之内。因此,一审法院错误适用法律,以上诉人起诉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立行初字第07号行政裁定,依法受理本案,并依上诉人的诉请对本案进行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上诉人起诉要求确认许昌**理局1983年10月作出的《关于对郜代臣郜**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理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已经超过了五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依法不应受理。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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