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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长葛市公安局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立行裁字第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上诉称,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人帮忙打110报警,出警的交警到现场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却反馈给110指挥中心称u0026ldquo;当事人不让管了u0026rdquo;,该行为是对上诉人不利的行政行为,但却没告诉上诉人行政行为的内容,也没告诉上诉人诉权和起诉期限。因此,一审法院错误适用法律,以上诉人起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立行裁字第01号行政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u0026ldquo;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rdquo;本案上诉人起诉称其交通事故发生在2010年4月9日,交警部门对该案的处理行为亦应发生在此时,现上诉人起诉要求判令被起诉人依法履行职责,已经超过了五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依法不应受理。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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